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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9日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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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8月24日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高等学校、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由高等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六条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信网的运行与管理,承担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技术保障、日常维护和网上查询、验证、认证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核考生录取数据,将审核通过的数据报送教育部汇总复核后作为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 高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第九条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应标注其录取类型。

第十条 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十一条 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三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

第四章 查询及认证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建立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验证和认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及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指导中心可提供认证服务。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就业指导中心的采集、录入及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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